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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X,王XX,祝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良富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1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XX,男,1964年7月7出生,住陕西省西乡县。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王XX、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0元予以退回,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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