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XX,男,1964年7月7出生,住陕西省西乡县。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王XX、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0元予以退回,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