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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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郑某、邓某与被告邓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良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5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3月22日,郭某、邓某甲及孙某、陈某、郑某、邓某乙六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500000元在甘肃省某某县投资开矿,并共同推举邓某甲为合伙负责人,签约后六人依约各自交付了出资款并将合伙资金3000000元交给邓某甲,邓某甲代表全体合伙人与他人相继签订三份合同,共支出900000元合伙资金,后因故三份合同均无法履行。

后二位合伙人孙某、陈某退伙,合伙经营每况愈下、入不敷出。邓某甲见无利可图亦提出退伙,郭某及郑某、邓某乙与邓某甲经协商签订退伙协议、约定支付其退伙资金250000元,原合伙协议再无邓某甲任何关系,因合伙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郭某郑某邓某乙。

到2012年底,合伙经营负债累累确已无法维持,郭某与郑某、邓某乙协商后决定合伙终止,各自承担了数额不菲的亏损。整个合伙期间,均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013年5月、2014年底,邓某甲以退伙协议约定郭某郑某邓某乙应退还其250000元退伙资金及合伙期间三人又曾向其借款610000元为由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之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郑某、邓某乙无履行能力,郭某位于某某县某某路中段西侧自建两间房屋一栋被强制拍卖用于向邓某甲履行了上述总计860000元合伙债务。

执行终结后,蒙受极度经济损失、血本无归又雪上加霜的郭某通过他人引见委托我,经我仔细查询前后几场诉讼法律文书、证据及生效判决书,终于有了新发现:邓某甲以之前与他人签订了名为借贷300000元的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以上诉讼及执行过程邓某甲均未告知郭某,该300000元虽邓某甲胜诉但执行到多少需要证据说话。为切实维护委托人郭某的合法权益,我不惜辛苦,千里昭昭奔赶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调查了相关证据,特别是邓某甲向西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提交的《恢复执行申请书》及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执行款给付清单,证明经西乡县、景泰县两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某甲已实际从他人处收回合伙债权430000余元的铁的事实。

在强大证据的支持下,从甘肃回来后我立即整理证据写好诉状,将邓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将从他人处收回的合伙债权连本带息如数退还郭某三人。一审郭某胜诉后邓某甲又上诉至二审法院被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邓某甲拒不履行,我又协助郭某申请强制执行并顺利拿到全部执行款,有力维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履行了律师应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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