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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桂花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1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浙江帝龙永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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