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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尽职调查护航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作者:李波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31次举报

本文作者

李波

刘志东


法律尽职调查是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环节,对整个兼并重组项目至关重要,不同行业兼并重组的尽职调查既有共性的部分也有个性的部分。本文主要针对煤炭企业通过股权方式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尽职调查个性部分内容进行分析,以帮助兼并企业从多个角度调查、收集被兼并企业的信息,避免兼并方与被兼并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


一、被兼并方的资质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煤炭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取得探矿权、开采权。


(一)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兼并方则需要调查清楚被兼并方探矿权、采矿权证的取得方式,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如果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否与采矿权出让年限相挂钩等。


(二)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条件是否满足


企业兼并涉及探矿权转让的需要调查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转让采矿权的则需要调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是否办理采矿用地审批手续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需要占用土地,因此需要审查被兼并方是否办理采矿用地的审批手续;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四)采矿范围、期限


兼并方要充分了解被兼并方矿产的范围是否与所要签署的协议一致、采矿范围是否包含在采矿用地之内,采矿权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如临期是否可以延期,或者相应的煤矿已经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采矿权证到期能否再进行延期。


二、被兼并方的矿产资源量调查


作为煤炭企业兼并核心资产的煤矿资源,在进行兼并之前需要了解已经查明的矿产资源和潜在矿产资源的总和,以及所涉及的煤矿种类、不同种类的储量、有毒有害杂质情况等。通常情况下煤矿储量都会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鉴于,矿产资源量的鉴定严格程度不一致、勘查单位勘查能力的限制或者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实际储量可能与备案储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出入。因此,为保证兼并的顺利实施,建议兼并方聘请地质勘查单位进行二次勘查、分析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地质资料,帮助兼并企业了解相应矿产的价值。


三、被兼并方的权利负担及涉法涉诉调查


煤炭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资金需求比较大,通常会以在采矿权上设立权利负担等方式进行融资或者与他人合作勘查或开采。这些情况可能会使投资人在取得采矿权后,对矿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受到限制。因此,需要调查采矿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权、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和范围;查明采矿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查明合作主体、合作期限、条件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查明采矿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等。


四、被兼并方的环境保护调查


煤炭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在开采过程中常引发严重的水污染,同时还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因破坏基础设施或包装不善引起的污染物遗漏,或选矿后的尾矿造成土地直接污染等。因此,律师尽职调查时需了解公司设立或项目申报时有无环评、环保设施竣工后是否通过环保验收、被兼并方是否违反环保规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是否合法、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是否收到整改制裁通知、是否发生过重大环保事故、是否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等情形。


五、被兼并方的安全生产调查


煤炭生产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主要与企业安全保障投入不足、管理不善、作业人员素质低等因素有关,同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设备也是影响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对被兼并方的安全调查属于重点内容。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生产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2)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否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3)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无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4)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5)煤矿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是否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除上述情况外,尽职调查律师还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对于高瓦斯、地质结构不稳定、近三年以来矿区扩大范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情形,兼并方应重点关注。


综上,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中,资质问题、资产情况、债权债务、环保、安全问题等均会对能否顺利完成兼并重组及项目完成后进入运营阶段产生重大影响。律师接受兼并方委托后,应当充分、合理运用多种尽职调查方法,充分发现、揭示标的企业的各项问题,并在交易架构设计、谈判、协议起草、价款支付等各环节,采取多种措施防范或有债务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李波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环境能源与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革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中国矿业国际仲裁调解中心调解员,法制日报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事环境领域、金融领域、私人律师等相关法律事务,在环境刑事犯罪、金融刑事犯罪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刑事不起诉和缓刑适用研究较多,先后办理了大量金融犯罪和环境犯罪的重大案件,并发表过《污染环境罪之“主观过错”的认定》《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等多篇文章。

刘志东,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律师主要从事民法、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工作,曾在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卷烟零售户进行规范经营的培训工作;有丰富的非诉实务经验,主要从事首发上市、企业收购等业务。曾参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内蒙古金草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等非诉项目;北京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江苏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决议确认纠纷案等诉讼项目。在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中善于细致分析案情,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李波律师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法治日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66
  • 擅长领域:环境污染、污染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