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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系列(九) | 长江十年禁渔,渔网之上有法网

作者:李波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0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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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导读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至今仍集中了我国众多重要的经济、文化、生态财富。保护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告了对长江“十年禁渔”的计划。为贯彻该计划,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2月印发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检还先后印发了《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等文件。可见,在全面禁渔的背景下,长江流域发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必然受到高度重视,正因此,长江流域的渔业经营者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长江流域禁渔区的范围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惩治的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满足特定情形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两相对比可以发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就是构罪要件中的“禁渔区”,明确其范围是避免构成该罪的前提之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之规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


1.水生生物保护区


包括《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


包括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3.大型通江湖泊


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中划定禁捕范围。


4.其他重点水域


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禁捕天然水域。



(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的禁捕管理,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对其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二、长江流域的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类型


各禁渔区的禁渔期和禁捕类型可以总结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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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


《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即: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的认定


对电鱼、毒鱼、炸鱼之外的其他禁用方法,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具有破坏渔业资源正常生长繁殖的现实危害或危险性;二是与电鱼、毒鱼、炸鱼方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大致相当。


农业农村部在2021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其中列举了共10类、36种的禁用渔具,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禁用渔具名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非法捕捞行为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长江流域的非法捕捞行为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是劳动人民自古掌握的生存经验;不竭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这更是劳动人民自古领悟的长远的生存智慧。对长江的过度、不科学利用已使长江的生物资源、生态资源严重透支,态势危险。在严格禁渔的大环境下,长江流域的渔业经营者应当充分了解法律所规定的边界,莫怀侥幸心理,以实际行动助力长江水域环境修复的重大工程。





李波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环境能源与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革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中国矿业国际仲裁调解中心调解员,法制日报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事环境领域、金融领域、私人律师等相关法律事务,在环境刑事犯罪、金融刑事犯罪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刑事不起诉和缓刑适用研究较多,先后办理了大量金融犯罪和环境犯罪的重大案件,并发表过《污染环境罪之“主观过错”的认定》、《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等多篇文章。


邱悦,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注:转载自京都律师公众号——环境犯罪系列(九) | 长江十年禁渔,渔网之上有法网 (qq.com)】


李波律师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法治日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66
  • 擅长领域:环境污染、污染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