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雪峰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9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例的看点在于,机动车经过维修、过户,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
否 要担责。
保险公司主张,事故车辆并非承保车辆,车牌号不一样,铭牌上的信息也与保单不一致,故提起上诉。蔡雪峰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实车辆驾驶室虽有更换,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承保时一致,与保单一致,不影响其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引述其评价如下,肇事车湘L562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使证号上登记的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与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相同,车牌号系由投保车辆变更而来,故原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