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建林,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某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多年,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某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生意亏损,仅向原告归还了90000元,利息一分未付,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2000元利息,借款一直未归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5245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6月25日暂计算到2019年3月24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XX。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原告向被告催款后,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后虽重新出具了借条,但对于利息等费用,原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利息5245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6月25日暂计算到2019年3月24日止,已扣除2000元,以后的利息仍按该利率计算到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律师费用XX元,合计168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