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建林,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
原告为与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某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某某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工期40天,总造价40万元,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目前为止仅支付原告20万元,余款多年来原告催要至今,但被告总是以资金紧张,要求原告放宽支付期限。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63600元(按月利率0.6%,15万元自2012年10月1日已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5万元自2013年10月1日已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之后继续计算至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登记基本情况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2、某某施工合同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3、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的事实。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及时支付工程款,未及时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3600元(按月利率0.6%,已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之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