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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章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2022年09月30日 | 发布者:黄建林 | 点击:15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单XX,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浙江XX(兰溪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XX,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范XX,女,1957年8月...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单XX,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兰溪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XX,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范XX,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XX诉被告章XX、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2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9日,章XX以家庭开支和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借条,至2015年2月22日,连本带利共计7.2万元。2014年2月,章XX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借条,至2015年2月22日,连本带利共计6.2万元。2015年2月22日,以上两笔借款共计13.4万元,因临近过年,被告提出没钱过年,要求原告出借6000元用于过年开支。上述借款合计14万元,约定月息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2月22日,14万元借款到期,经结算被告应归还本息计17.36万元,因被告强调困难后将归还金额降低至16.2万元,约定月息2%。此后二年一直未联系到被告,至2018年2月22日,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借口资金未回转,现在无法归还借款,要求继续出借,原告无奈,经双方结算本息合计239760元,后降至23.9万元。后续未按月息2%计算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至2020年2月22日,双方经协商和结算,被告再次出具借条、收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6万元;借期为1年;若债权不能按时归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因其承诺到期一定归还,故没有约定利率。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被告章XX辩称:诉状中的借款事实我承认。2013年4月19日借款5万元,月息2分,2014年2月借款5万元,月息2分,后于2015年2月22日借款6000元,在2015年2月结算连本带息14万元。2018年2月22日的借条是2015年2月22日到2018年2月22日结算后重新出具的23.9万元借条,当时没有约定利息。2020年2月22日的26万元借条原告叫我签字我就签了,他叫我怎么签字在哪里签字我就签了,欠钱理亏没办法。2013年、2014年两次借款均用于购买彩票和赌博小搞搞,所以我不敢向我老婆范XX讲。当时我听说有人买彩票中了500万,我就划算借钱买彩票,平时无聊也去小赌博。2013年5万元钱在年底就花掉了,所以又向原告借了5万元。2015年2月,结算后连本带息14万元,我就怕起来不敢再借钱,也不敢买彩票和赌博了,也不敢和范XX讲,因为她是反对我买彩票和赌博的。之所以答应2分的月息,一是原告讲他借别人都是这个价格,二是我想万一中奖利息也无所谓,而且我外面也有债权,取回来可以归还。没想到本息越滚越多,外面的帐也取不回来。现在我也没有什么收入,我想本金要归还,利息也要还,但利息减少一些,请原告、法庭酌情考虑。另,很早的时候向原告借过10万元,借来时间不长,有利息就还掉了。本案借款的时候,我已经不做工程了。彩票我一直有买过的,不只兰溪,湖南也买过。

被告范XX辩称:1、借款是章XX个人向原告所借,借据是章XX个人签名没有范XX签名,事后没有范XX追认。2018年2月22日、2020年2月22日结算后形成的借条,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生效)之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导向是要求债权人利用掌握出借资金的优势地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责任规范交易,要求共同签署。原告在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没有要求范XX签名,已经在心理上、事实上认可这是章XX个人之债。2、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XX对该债务一无所知。原告与章XX是老亲,大家彼此相熟,原告也曾经到范XX家里去过,从未向范XX提起借款一事,直到起诉。起诉后经询问章XX,章XX无奈告知借款花费在买彩票和赌博上去了。2013年初至2014年底,范XX银行账号上从没有缺过钱,没有必要叫章XX借月息2分的钱来贴补家用。而且从2013年到现在,在信用社一直有存款。原告明知章XX2013年4月的5万元欠款未归还,又在2014年2月出借章XX5万元,显然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月息2分的高利息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明显不符。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有低息的银行贷款,有子女亲友可以拆借,哪需要月息2分,利滚利的借款。3、从2015年2月22日到2018年2月22日的利息计算违法。从四张借条可以看出,2018年2月22日前是借款计息阶段,2018年2月22日后为不计息阶段。2015年2月22日的借条14万是在2013年、2014年借款10万元、年利率24%的基础上本息总和,再在本息14万元基础上按照年利率24%计息,在2018年2月22日算出本息23.9万元已超过法定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对本金10万元计算利息。4、2020年2月22日的借条是虚假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无效。综上,范XX丈夫章XX对原告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非范XX与章XX共同意思表示,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非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故非夫妻共同债务。范XX不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被告章XX、范XX的辩称意见,原告单XX陈述:原被告双方是老亲戚。借款当初用于儿子开店做工程。章XX是做工程的,借款系工程所需,属于家庭经营。章XX2012年9月10日向原告借过10万元,该10万元在2013年已归还。章XX是本分人,不会买彩票赌博。章XX外面收来的钱基本交给老婆保管,章XX借款范XX是知道的。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范XX系夫妻。

2013年4月19日,章XX向单XX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月息0.02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2014年2月,章XX向单XX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

2015年2月22日,上述1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2%结算后,本息合计13.4万元,加上单XX另外借给章XX的6000元借款,章XX于当日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单XX14万元,月息0.02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因章XX分文未付,经结算,章XX2018年2月22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单XX23.9万元,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

因章XX仍分文未付,经结算,章XX2020年2月22日重新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单XX26万元,借期1年,若未按时归还,由借款人负责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

上述借款,章XX至今未还。

XX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另查明:

XX农行账户余额,2013年的3月至7月为1万余元,8月至9月为4万余元,10月至12月为2万余元。2014年的1月至2月为4万余元,3月至11月为5万余元。

XX农商行账户余额,2013年的4月至6月为1万余元,2014年的3月至12月为2.5万余元。

本院认为:单XX与章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本案中,结算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后,借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事先未约定借款利率,结算时自愿结算利息的,不违反法律规定。26万元的借条,应认定系以23.9万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944%结算而来,故借条载明的26万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院确认,本案最初借款本金合计10.6万元,加上以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2月22日的利息,本息之和超过了26万元。因此,单XX依约主张归还26万元借款,应予支持。律师代理费系单XX支付的合理费用,双方已作约定,故应由章XX负担。2020年2月的借条中,收到现金26万元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该内容不足以说明借条中其他内容虚假故而对当事人无约束力。关于范XX的责任。本案债务系章XX以个人名义所负。范XX庭审中陈述,本案借款之前两被告共同经营,但并不表明范XX需对此后章XX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结合范XX的存款情况,章XX数次借款难以认定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单XX未能证明本案债务用于章XX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范XX不需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单XX借款26万元、律师费1万元;

二、驳回原告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章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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