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XX,男,199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浙江XX(兰溪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浙江XX(兰溪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XX,男,199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XX与被告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之间为朋友关系,2021年11月2日至9日合计向原告借款57000元。过程如下:11月2日以归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后以向其哥店中购买股份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其中4600元汇入义乌市XX通讯器材商行),后以归还借呗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以店里面账面短款需要补足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在向原告借最后一笔15000元的借款时即讲好用几个小时就会全部归还,但目前原告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章XX向原告徐XX归还借款57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徐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身份情况;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章XX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因被告章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被告章XX尚欠原告徐XX57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章XX与原告徐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归还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XX仍未归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57000及其利息(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