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青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遗嘱的种类以及生效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04人看过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