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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案件中审判者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应予反思

发布者:吴运来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237人看过

医疗过错案件中审判者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应予反思

从实践中来看,医疗纠纷中患方维权,一般主要是依靠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进行过错判定。因为法官本身一般而言也并不具有相关的医疗专业知识,在阅读研究病历资料上也存在专业知识的重大匮乏,因此,要法官不重视司法鉴定就判断医疗过错,也是有些“强人所难”的味道。但实践中法官出于各种动机放弃审判权,完全依赖鉴定结论已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重大现实问题。学者们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判而不审”,虽没有审判权,但实践中其鉴定结论却几乎形成了法庭判案的定局。而法庭存在审而不判,虽然行使审判权,也进行了案件审理,但裁判结果却几乎完全依赖鉴定结论。这种困境与矛盾深受诟病。

法官的鉴定过度依赖,既可最终结案,又可因“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做出的”从而不得罪当事人,实质上带有放弃审判权和拒绝审判的意味。

有的法官的确形成对司法鉴定的高度依赖,特别表现在当医患双方对送检病历资料的真实性等持有异议时,法官甚至都不愿先就送检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与认证,而是一古脑将病历资料提交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来决断,这一“懒”政推卸职责、意在不得罪任何一方,实际上是违法的。因为鉴定中心除非是鉴定检材本身是否有涂改、篡改等项目,对于过错及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费计算期限、误工费计算期限、护理费计算期限)三期鉴定等鉴定项目则必须是首先基于送检材料的真实性而进行。

法官对鉴定结论照单全收,这就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实践中,司法鉴定无人监督,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从而使得标榜“客观”、“中立”、“公正”的司法鉴定在面对有背景的当事人时,有时其司法鉴定结论有诸多存疑之处。但这却不妨碍其成为定案的基准。如在某案中,患方代理人经多方咨询医学专家,查阅大量医事法学判例及相关学理资料,组织了相当扎实有力的证据,足以反驳司法鉴定结论,但法官仍然全然不予采信,只惟司法鉴定结论为惟一最高权威,使得庭审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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