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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专家证人囿于同行情面不愿出庭作证

发布者:吴运来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99人看过

医疗纠纷中专家证人囿于同行情面不愿出庭作证

有学者提出推行专家辅助人的对策建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实践中,患方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是极为困难的,几乎不可能为之。原因在于,如果患方私下找其他医生对医院过错提出评估的话,他可能基于公平或良心能发表专业意见,指出医方的过错所在;但若患方要聘请相关医生出庭作证,对医方进行当面质询,他就会囿于同行情面而婉拒。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针对偏袒医方的司法鉴定上。如果患方私下找其他医生对医院过错提出评估的话,他可能基于公平或良心能发表专业意见,指出司法鉴定报告的不科学、不严谨或不公正之所在;但若患方要聘请相关医生出庭作证,对司法鉴定人及医方进行当面质询,他也会囿于同行情面而婉拒。从而使患方失去了能从专业上与医方及鉴定人实现“武器平等”的机会。患方发表的意见也会因为缺少专业人员的支撑而能以使法官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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