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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一审判决14年,二审介入后发回重审,最后打掉挪用资金罪,改判8年

发布者:周小羊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型企业集团财务负责人李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一审李某被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14年。周小羊律师于二审介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关键证据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依然数罪并罚判处14年,继续上诉,通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改判8年,挪用资金不成立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元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元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元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的人民币4876.3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联实业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李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联实业有限公司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3131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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