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达标|时间:2024年12月30日|2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
2017年东山省悍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现其享有抵押权的东GFXXXX号牌的荣威小轿车被车主私下销售。根据车载GPS定位,发现该车出现在岭北省江南市境内。悍将公司派员赴江南市进行收车工作。收车员王某晨发现被收车辆,尾随至铜鼓大道于鹊水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故意制造追尾事故。在于前车司机刘某艳(从朋友处借的该车)下车协商赔偿时,将其架到路边。另一个收车员蒋某某这时已经上了荣威东GVXXX的车,将车开走了。王某晨也上了东GFXXX比亚迪车,等待两名队员上车。他们两上车后,王某晨就加油门起步了,他看到左侧后视镜中刘某艳被东GF089Q车子的惯性带倒在地了。刘某艳倒地后,抬起头记住了后车这牌。并拨打110报警,称借来的车被抢。
事发当天,刘某艳即被送到江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后公安部门通过排查,发现涉案人员行为是汽车融资公司暴力收车行为,因涉案车辆上存在抵押权,未做抢劫案立案侦查。并告知刘某艳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但因刘某艳当时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本案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事故现场视频证明刘某艳被车拉到手上过程。导致刘某艳维权困难。
二、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1、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等于不存在交通事故,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是客观事实。有派出所证明确认、当事人陈述印证。本案没有事故现场是因为肇事车辆的逃逸造成,并非原告的原因造成。
2、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询问笔录明确了事故系保险标的车所致
派出所证明明确了刘某艳是被后车拉到,结合案发过程,可以确定就是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标的车辆。明确了交通事故发生于涉案车辆存在着关联性。
3、王某晨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
从王某晨的陈述和案发过程分析,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其是故意制造了这期交通事故。且案件没有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犯罪立案,本案对于刘某艳来说属于意外事故。
4、刘某艳对事故的产生没有过错,无需分担责任
刘某艳在事故发生时的反应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习惯反应,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该分担责任。
5、原告长期在城镇居住和工作,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原告长期在市区从事美甲店经营,有店面租赁合同和朋友圈历史截屏、水电费票据证明。居住有租赁合同和房东情况说明来证明。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证据充分,刘某艳应该获得城市标准的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机动车作为动产,直接交付有风险。优选车管所办理产权登记,正规二手交易;车辆融资租赁未经抵押登记,暴力收车有涉嫌刑事犯罪风险。遇到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也可以也委托本团队律师,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