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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收养帮助侄儿顶职导致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者:陈达标|时间:2024年12月31日|5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

原告杳某龙曾用名为杳某”,而原告当庭陈述,“杳某”为其二哥。

1990124日,江南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杳某”为杳某祥、艾某英夫妇的养子。该公证书上证明杳某”为杳某玉次子,出生日期为19666月。

20136月及201710月,杳某祥、艾某英夫妇先后去世。

2017115日,江东江南市衡平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2017江南衡公证字第5916号”,将杳某祥、艾某英遗产位于江南市铜山漓江东村52203号房屋公证由第三人杳X兵继承。

20171117日,第三人杳X兵向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2017124日,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杳X兵发放了江南市铜山漓江东村522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江南市不动产权证第XXX号】,将江南市铜山漓江东村52203号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杳X兵名下。

2018317日,因房屋拆迁,第三人杳X兵与江南市铜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8510日,安徽省江南市衡平公证处作出《复查决定书》,决定撤销(2017江南市衡公证字第5916号继承公证书。

2018518日,原告向被告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杳X兵名下位于江南市铜山漓江东村522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撤销了不动产登记。原告另案起诉堂姐要求分割一半遗产,经法院调解后,适当给原告进行了分配。

二、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谨慎好心办坏事,给亲生子女带来遗产争抢纠纷。本案被继承人夫妇在自己亲生女儿获得体制内正式工后,为了关照老家侄子,通过收养公证将已经成年的侄子收养,顺利办理了对被继承人工作岗位的顶职。但是,在夫妻在世,养子并未承担赡养义务,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和谐。在被继承人百年后,养子起诉索要遗产分配。本案收养关系事实上不成立,应为收养公证时,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仅是为了办理顶职,故意虚构。




三、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谨慎办理公证,在有生之年,如果对不满意的收养关系,应该通过遗嘱方式安排财产继承,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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