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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房屋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所有权的确定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52人看过


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所有权的确定

对于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数个买受人都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何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情况下,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与买受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侵害其他买受利益利益的买受人,无论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不能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

二、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所有权:

因商品房是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可以优先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而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得买受人有限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即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占有该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并经法院执行实现债权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这样处理一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民事权利。二是维护生效判决文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诉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各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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