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次开庭还需要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吗?
法院第一次开庭,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如果法院是邮寄送达传票,当事人收到邮件后,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然后由邮政部门将送达回执交到法院,法院便完成了开庭传票的送达。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出庭,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如果法院第一次开庭以后,法院认为需要再次开庭,法院就不用了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传票了。我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此条规定是“告知”而不是“传票”。至于法院的告知是在第一次休庭前后,是有书面、口头、电话、微信等都是可以的。但法院要确实保证已经通知当事人,并且要保留已通知到当事人的证据。这样可以节约的量的说法资源,同时可以避免法官从中作弊以及当事人钻法院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