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19**********

  • 执业机构: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为合同履行地”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805人看过


如何理解“接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依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不同而有区别。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各自合同义务履行及其向相对方接受履行的地点,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义务不同,相应的履行地点则可能有差异。

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则主要与合同案件的诉讼系属、确定管辖法院有关,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系统规定。但就当前司法实践而言,民事诉讼领域中的所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只有首先确定反应特定合同特征本质的义务,才能确定其义务履行地。而该反映特定合同特征本职义务的履行地即为作为管辖依据的履行地。该原则尤其适用于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双务合同。一般而言,具体合同中,不涉及不涉及货币给付的义务就是合同的特征本职义务。例如,在一般动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合同的只要义务,就是按约定交付动产,而买受人债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货币。显然,将动产交付给对方的义务,就是买卖合同中的特征本职义务。至于实际履行地原则,则是在特征本质确定后,该义务是否实际履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可知,民事实体法的合同履行地和民事程序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差别很大。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民事实体法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范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减少合同风险判断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而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则,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为了确定法院管辖。其次,两者在内容上也有所不同,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具体义务联系紧密。

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同样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之别。在民事实体法视觉而言,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已经规定,给付货币的,一般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所以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是因为货币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决定了债务人履行货币给付义务时可以选择现金、转账等多种旅行方式。而债务人选择的给付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影响不大。故实践中,一般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不作限制。相应的,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在金钱债务场合,通常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点,又称“债务人找债权人”该规定让债务人自由选择给付金钱的方式,并承担金钱传送当中的风险,故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付金钱的方式无权干涉。

具体而言,“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以从一线几个角度分析:

第一、民间借贷纠纷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一般合同纠纷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所不同。一般合同纠纷中,一般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对待给付义务的基本模式为,一方当事人给付的是实物、等非货币产品,另一方当事人则给付货币,因此,在该类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做为合同履行地是特定的,即:均为给付实物、劳务等非货币财产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所不同。由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的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各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则应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以货币方式交付给出借人。故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事人在涉案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相应的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在适用。

第二、第二,民间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货币一方应自行承担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给付货币之前的履约费用和风险。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重性特点。出借人与借款人均要承担在向对方所在地交付货币前所支付的履约费用。如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则应由出借人或借款人自行承担将约定的借款转账汇款至相对方所在地的费用。至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界点,在给付货币一方按约定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给付货币之前,由给付货币一方承担货币损失的风险。在此之后,则由接受货币一方自行承担货币承担风险。

第三、“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判断民间借贷纠纷中各方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标志之一。民间借贷关系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先后关系的不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依次为借款人所在地和出借人所在地。相应的如果未按约定在借款人所在地交付借款,这构成违约。相反如果借款人未在出借人所在地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