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所应担的赔偿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时,才构成侵权:(一)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二)造成了损害结果;(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主观上有过错。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对医疗机构实行过错推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药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