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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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仲裁与诉讼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私人律师 |421人看过


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与诉讼

                                         -------办案回顾

2012年春天,我接收了一起土地转包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23户农民将自己承包的离家20多华里的荒地,总计4垧6亩,发包给了华某某。2011年冬天23个农民,企图以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向某某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土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土地转包行为无效,华某某将承包的土地分别交还给23个申请人。

遇到的问题

当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仲裁法”)实施不久,有些地方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没有经验,执法水平较低,仲裁申请书由于不是专业人员写的,很不规规范。仲裁裁定书上所列的申请人没有身份号,申请人的姓名与被申请人华某某交向申请人交土地承包款时的签字有几个不符,有的是音同字不同。

出现的上述问题,把我难住了。《土地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接到仲裁决书没有超过三十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这没问题。华某某不能起诉土地仲裁委员会,这一点也是明确的。我方的起诉必须得针对仲裁裁决书的全部内容这也是明确的。但问题是仲裁裁决是所列的23个申请人没有身份证号,姓名与我掌握的姓名有些是音同字不同。如果我把23个人的真实姓都弄明白并且附上证据,涉及的工作量很大,难度也很大。尤其是真正的姓名与仲裁裁决书的姓名对不上,那我就不是针对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如果我按着仲裁裁决书列被告,由于我被告不明确,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我经过思虑再三,决定将仲裁裁决书所列的申请人不管对错原封不动的列为被告,将起诉状写好了,到法院去立案,立案时我找到了庭长,说明了情况,庭长答复我说:类似这种情况我院也没用经历过,你把起诉状放到这,我们研究研究。

问题的解决

过一段时间,我收到了法院开庭通知书,在某某乡人民法庭开庭。我和原告准时到庭,被告去了将近20来个。在没有正式开庭之前,法庭没有做任何的庭前准备工作,只见一名法官到法庭来对我们在场的人说:本案法院已经立案,经我们研究,仲裁裁定书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仲裁决定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官的这一句话,就像晨钟一样将我从睡梦中唤醒,我明白了。原来土地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就包含这个意思。对方聘请的律师也无言以对了。表面上看,我的起诉状没有明确被告,法院不应立案。但细分析起来,法院立案是正确的。由于本案被告不明确,法院也审理不下去,我方必须撤诉。

我就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立案后又撤诉的策略,致使仲裁裁决没有生效。此后23个发包人再也没有告状,承包人直到现在仍然在耕种那片土地。

                                           作者:董修志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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