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19**********

  • 执业机构: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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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策略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313人看过



2019?月我办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患者方(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办理本案的鉴定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列事情,我的体会也有教训。

本案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我方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把法医鉴定意见书提交给了法院。医疗方(被告)对我方提交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于是原被告抓阄确定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机构并不是各学科的医学专家都有,得根据病案的情形、鉴定事项,而是在各大医院聘请专家进行会诊鉴定。实践中,在专家鉴定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组织一次有鉴定专家、原被告双方鉴定前的会议,问询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等一系列问题。??日我方接到鉴定所的通知,定于???时召开鉴定前会议。我准时到鉴定所去开会,当我到鉴定所的小会议室,发现小小会议室坐满了人,整个会议室,我只认识两个人:我的委托人宋??和他的姐姐,其余的人我都不认识。我落座以后,有一个60多岁秃顶的人,带着傲慢的口音说,现在开会,由我当着大家的面,已封存的原被告提交的病案撕开,你们都看好了。他一边说,一边撕带封条的档案皮。此时真的把我搞蒙了,在我的脑海中出现了一连串的问号:撕档案皮子的这个人是谁?对方的代理律师开庭的时候我和她交过锋,为什么没来?现场除了我方包括我在内的三个人之外,有没有鉴定所的人?医院方来没来人,来了几个人,是干什么的?现场的法医来几个人,都是谁?当那个撕档案皮子的人把档案皮子撕完了,我问撕档案皮子的人:同志,请问您是鉴定所的工作人员,还是法医?他回答我说:我是法医。我又说:您能不能把现场的这些人介绍一下,医院方来了几个人,对方的律师怎么没来?有几个负责鉴定的法医?现场有没鉴定所的人?我这一问,那个人的脸色非常难看,他看了看我,反问道:你是干什么的,这样的质问我?我说: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我的工作单位是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我叫董修志。他说:奥,你是律师,你把律师证拿出来给我看一看!还没等我把律师证从包里拿出来,他接着说:告诉你,我不能问你们在场的人都是谁,你问我的这些问题是在给我设套,我问清了医院方都是谁,叫什么名字,等我鉴定出来,不对你们心思,你们就要说我和院方勾结,我不会上你的当。现场来的人都是谁,你们自我介绍吧。我听这个人说话太不靠谱,我回敬了他一句,我说:你要看我的律师证,如果你不把你的法医执业证出示,你没有权利看我的律师证。就这样我和他争吵起来。就在我俩争吵过程中,进来一个年轻的女同志(是鉴定所的工作人员),把一张表交给我,叫我填写。表的主要内容是:对鉴定人是否申请回避,于是我问和我争吵的法医叫什么名,我知道他的姓名后,我当即在表上填写申请???(和我争吵的那个人)回避。我填完以后,会场又有一个人站了起来,没有好气的对我说,把我也填上,你也申请我回避吧!于是我同时申请他也回避。我填完表后,那个撕档案皮子的人开始挑拨我和我的委托人的关系了。他望着我的委托人说:你们申请回避,对你有啥好处?只能是把时间拖得更长,我看你们有什么好果子?我直接回应说:“就申请你们回避,没有好果子,我们愿意!”。就这样,这场所谓的鉴定前调查会不欢而散。

我和那个撕卷皮子的人的争吵,我的委托人听得明白白,她也认为他们太欺负人了,我给她出气了。但毕竟鉴定的问题没有解决,把法医得罪了,下一步还能在这个鉴定所鉴定吗,如果继续在这个鉴定所做鉴定能做到公平合理吗?不用当事人表白,我也知道这是当事人心存疑虑。

我回到所里,指派我的助理跟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技术处联系,请求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就在我所和法院联系之前,司法鉴定所已经向法院进行了反馈,说了我很多的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我的助理说,你们所的那个老律师,要看人家法医的执业证,这是不对的,你们到法院开庭,能要求看法官的法官证吗?法院回复鉴定所不能换了,法院指令该鉴定所更换鉴定法医。我听了法官的话我非常生气,但是我得忍耐,关于是否坚持换鉴定所的问题,我进行了思考与分析:第一、与我争吵的法医是鉴定所聘请的,不是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的过程谁对谁非,他们清楚,他们的工作失误他们自己清楚。我并没有与鉴定所搞僵。第二,就在我们争吵的时候,鉴定所的工作人员给我送来了回避申请表,似乎在示意我什么。第三、如果我坚持换鉴定所,和法院搞僵,势必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对原告极为不利。第四、就因为与他们争吵,他们就不按着医学规范进行鉴定,他们不敢,更何况是他们另行聘请专家鉴定。基于上述考虑,我方同意了法院的意见,仍然由该鉴定所另行组织专家鉴定。

由于我的坚持,本案引起了鉴定所的重视,引起了新换的两个专家的重视,本案的最后鉴定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在误工天数上,是鉴定规范的最高天数,比照我方原来的鉴定能多算出2万多元钱,我的当事人非常满意。可以肯定的说,如果没有我的坚持,用原来的专家鉴定是不会有这一结果的。

通过这件事,我的体会虽然有一些,但给我的教训也是极为深刻的。

第一、办理案件,要坚持原则。我从事法律研究、法律顾问、律师实务三项加在一起共三十多年,办理了不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既代理过医院方,又代理过患者一方,并且我还受聘于医院担任法律顾问。我亲身经历了医疗损害赔偿方面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过程,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由过去的县、市医学会鉴定,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爹给儿子做鉴定”、“爷爷给孙子做鉴定”,发展到现今的由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与医疗系统分离,鉴定与司法机关分离,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但也不是没有问题。尤其是一些大医院与医学专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只说一件事,医学鉴定专家几乎都是教授,他们有很多学生,可谓桃李满天下。说不定那个做手术出现过失的医生就是那个鉴定专家的学生。学生找老师高抬贵手的事情我遇见过。所以律师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鉴定过程中,你必须得知道那个鉴定专家叫什么名字,他在哪各医疗单位工作。这是个原则问题。在本案中,如果我不提出那些问题,稀里糊涂就把会开完了,就不会出现以后的那些麻烦。但我觉得,我如果敷衍了事,就是放弃了原则,就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

第二、对于非原则问题能忍则忍。中国有一句俗话“小不忍则乱大谋”。在本案中那个负责鉴定的法官偏听鉴定所的一面之词,所说的那一番话,是经不起推敲的,但是我不能和她计较。不要以为法官个个都是高大上,律师去和她计较这些细微末节的问题,反倒说明律师的水平比那个法官的水平更低,并且纠缠下去对当事人不利。

第三、与委托人多沟通,摆正自己的位置。社会上都说,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社会的高级阶层。大律师总给人们西装革履,口若悬河,日进百金的印象。而我并不不这么看。律师是干什么的,说白了,就是人家委托人花钱雇你,你为人家服务,律师的服务与家政服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委托人就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人家花钱了,你就得好好的为人家服务。在有贫富差距,有地位高低的社会,律师的社会地位是随着委托人贫富,社会地位高低而变化的,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官有多大,奴有多大”吧。所以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即便你的委托人是穷人,也要服从委托人的意志,多听委托人的意见,多和委托人沟通,使委托人晓以利害,给委托人当好参谋。在本案中,我通过反思,也是有教训的。对于那个撕档案的鉴定人无礼行为,我给他回怼过去,无可非议。但在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上,我并没有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当即便冲动的做出申请回避的决定,这是我的失误,当时幸亏委托人理解我,事后鉴定结果令委托人满意。否则可能给我带来很大麻烦。因此我认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尊重委托人的意志,达到两者的和谐与统一。

 

作者:董修志

2020531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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