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素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安机关、检察院均未作出自首认定不等同法院也不认定

发布者:何素华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3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自首的认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均未作出自首认定)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6日晚2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朋友熊某(另一犯罪嫌疑人)前往麓景路的一家酒吧与事前约好的魏某(另一犯罪嫌疑人)等其他三个朋友汇合叙旧,期间朋友魏某在酒吧舞池跳舞与他人发生争执。李某从酒吧洗手间出来后听其他朋友说魏某在舞池挨揍了,魏某叫熊某跟着一起回去舞池看一下。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担心朋友把事情闹大,决定过去舞池看看,当其走到舞池时发觉两个朋友已经跟对方打起来了。看到这种情况李某走过去(劝)拉架,但在劝架过程中被对方的人用酒瓶砸向李某的脑袋(经鉴定属于轻微伤),随后酒吧的保安也过来劝架并且上前叫犯罪嫌疑人去医院包扎。李某在朋友的搀扶下出到酒吧门口正准备拦车去医院时间,对方又跟着出来并且跟熊某、魏某等又打起来了,期间有人说对方倒下去的那个人就是砸自己脑袋的,李某因为自己好心劝架反而被砸伤,自己又喝了酒一时未控制好情绪觉得很气愤所以上前踢了对方两脚,踢完之后就退到一旁没有再动过手。后来其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酒吧保安制止并让他们在原地等待警方处理,犯罪嫌疑人魏某逃离现场,次日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以及曾某等三人听从了酒吧保安的劝告,未离开现场。检察院起诉意见魏某构成自首,量刑意见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等三人无自首情节,量刑建议1年以下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因本案审判环节适用的是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即当事人对公诉机关的罪名确认以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也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具体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结合本案中魏某事发后逃走再到派出所投案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李某在明知酒吧保安已报案的情况下,听从酒吧保安劝导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相比魏某的逃走行为,其行为更轻,且其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同时根据魏某逃走的情况,证明李某同样具备逃走的机会,只是李某未选择逃离现场。根据我国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李某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恳请法庭对李某减轻处罚,建议对李某在6个月以内拘役,适用缓刑确定量刑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李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且在量刑时与公诉机关起诉意见认定有自首情节的魏某量刑一致,最终判处6个月拘役,适用缓刑。

点评:即便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认定自首,被告人也已经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但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确可以视为“自首”。辩护人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执业原则还是要勇于行使独立辩护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