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虚拟期货盘,诈骗投资款193万元判十年二个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起,被告人向他人定制并购买一款非法期货交易软件,以电话、QQ、微信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并冒充“韩老师、赵老师”等多个专业投资人身份给投资人以买卖品种、方向、点位等“指导意见”,诱骗投资人进行入金,而相关入金的资金被直接转入被告人个人银行卡内,随后,被告人按投资人转入的金额在软件后台输入虚拟资金,造成投资人虚拟期货账投资亏损的假象。经审计,先后骗取死命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93万余元。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2.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 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高太领的主要辩护观点
1、被告人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挥霍财物,更没有逃逸。2、被告人的行为不会让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属于虚构事实。辩护人认为:虽然引诱投资人投资有夸大的成分,提供方向、点位参考,也仅仅是一种预测,不构成虚构事实,期货行情本来就涨跌瞬息万变,无法准确确定方向、点位,投资风险极高,投资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投资风险,不一定能获利,被告人也从未保证投资人获利。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不会让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情况。3、被告人的行为与投资人的亏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投资人在任何交易平台操作期货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投资人购买哪个品种、选择涨跌方向,完全是自己操作、控制的,投资人盈利的次数也很频繁,不能因为投资人通过被告人开设的期货交易平台亏损,而倒推构成诈骗。4、被告人的经营模式属于提供期货交易平台经营证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期货,应该定性为非法经营。
四、案件结果:浦东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判处十年二个月。
五、点评:作为本案的投资人根本无法实际与定点的期货交易平台进行操作,实际上投资人操作的是假的期货平台的虚拟盘。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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