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林强|时间:2021年06月09日|3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卢XX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卢XX因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代为垫付赔偿款后,而依据生效判决向上诉人行使追偿权,故根据上述法律关系本案应定性为代垫赔偿款追偿纠纷,一审定性为保险合同纠纷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关于被上诉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根据生效的判决即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上诉人中国XX公司应赔偿该案受害人陈XX34671.02元,同时认定被上诉人代为垫付的属于上诉人赔偿的10360元另案向上诉人追偿,现被上诉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上诉人在履行完本案义务后并未超过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需承担的34671.02元理赔责任,故也符合本案案件实际。综上,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实体处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