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林强|时间:2021年06月08日|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为被上诉方。本案房屋虽系农房,但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早已划入政府征收的范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顺利拆迁,不同于一般的农房买卖,不应以此为由作出无效的认定。第二、《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将农房腾空交付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亦依约履行了部分义务,将第一笔购房款400000元支付给了被上诉人,但余款302000元至今未支付,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购房款302000元及违约金36391元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76元,由上诉人桂林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