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林强|时间:2021年06月08日|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但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桂林市XX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焦X逾期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违约金41181.12元;
驳回被上诉人焦X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