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林强|时间:2021年06月08日|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为两被上诉人代理人。一审法院酌定由赵XX、李XX对姚XX的触电身亡分别承担70%和15%的民事责任和参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而确定姚XX死亡的损失是合法有据的,本院予以确认。姚XX虽系农村户籍,但其于2012年9月1日就与姚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在姚XX的临桂县临桂镇世纪东路时代花园43栋3单XX房屋内,临桂县临桂镇榕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对此也予以了证实,姚XX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上诉人赵XX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