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雾霾导致停工停产,我们就要知道什么是雾霾。雾霾就是灰呼呼白蒙蒙能见度低且有刺激性气味的,这些都是对雾霾的直观感受。雾霾,顾名思义是雾和霾,但是雾和霾的区别很大,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等颗粒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视觉障碍的叫霾,霾就是灰霾(烟霞)。由于本文是一篇法律文章,所以就不再雾霾上下功夫了,总之雾霾早在2008年以前在京津冀地区就已经长期存在了。直至北京奥运会前期,政府才开始重视雾霾的治理,当时的环保部会同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及河北省政府联合发文治理雾霾,相关措施就已经涉及到停工停产。雾霾及其治理的简单历史沿革就先介绍到这里,下面我们讲一下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总则篇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编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雾霾我们已经基本了解,什么是不可抗力我们也基本了解了,那么我们就雾霾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进行一下对比,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适用。首先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的,那雾霾到底能否预见呢?前面在讲雾霾的沿革时就已经提到,雾霾早在2008年前就已经在京津冀地区经常出现,2008年政府已经开始下力气治理雾霾。可以说雾霾在2008年后就已经司空见惯,哪天要是没有雾霾再赶上蓝天白云,朋友圈就要热闹好一阵子,雾霾已经与刮风下雨一样成为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既然雾霾都已经成为了常见的自然现象,它的可预见性就显而易见了,况且刮风下雨都不属于不可抗力,雾霾为什么会属于不可抗力呢?即使出现重度雾霾,政府要求停工,这也是可以预见的,我们可以通过当地的气象记录来预测雾霾的天数及停工天数,所以说雾霾和停工都具有可预见性。
那雾霾或停工能够避免吗?实事求是的说,现阶段雾霾和停工确实不能避免,但这不影响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实,因为前面我们举例的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同样不可避免,这些自然现象的发生我们虽然不能避免,但笔者认为雾霾和停工是可以克服的,在你预见到雾霾和停工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予以克服。
以上就是笔者认为雾霾和停工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理由,下面笔者结合自己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
某A与河北某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履行期三年,签订合同后,某A向某B公司交付了全部房款,在期盼三年之久的交房日期临近之际,某A等来的不是交房通知书,而是延期交房通知书,B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延期一年交房,其理由是因河北省治理雾霾要求停工、停产。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了合同履行的三年内确实发生停工、停产的事实,因此支持了某B,驳回了某A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该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首先雾霾停工是可以预见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其次雾霾停工可以克服,可以通过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方式克服。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B将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期约定为三年,实际上已经预见到并且采用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自然现象所导致的停工、停产等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发生重度雾霾导致的停工后,B并没有及时在停工的同时履行通知义务,而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时为逃避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才通知A在合同履行期间因雾霾停工延期交付一年房屋,这就已经违反了免责事由的规定。而当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合理,法院将自然现象导致的不利后果全部分配给A承担,作为合同中相对弱势的买房人,这样分配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很多地方法院出于种种原因将雾霾停工视为不可抗力,将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全部分配给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一方承担,这实际上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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