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交易日益频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也越加复杂,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满足两者之间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孕育而生。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见,相较于现行《消法》的“退一赔一”,《新消法》将此规定改为“退一赔三”,并且新增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该规定中的“五百元”可视为基础赔偿,其目的是为了能够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保障市场交易的有序运营。
“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即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以虚假的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赔三”。“退一”指的是经营者无条件退款,“赔三”指的是按三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五百元”则是保底价格,就是当三倍的赔偿价格不满五百元时,要以五百元的价格进行赔偿。避免发生因为金额过少,消费者怕麻烦,不愿索赔的现象出现,恶性循环,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
如今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辐射到生产生活的角角落落。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尊法守法,还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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