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李某和宫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商定2023年初领取结婚证并举办婚礼,李某也按照约定,给了宫某5万元彩礼。可是在结婚登记前,李某和宫某因意见不合发生吵架,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分手。婚没结成,李某便要求宫某退还彩礼,不料遭到拒绝,无奈,只好向林口县法院提起诉讼。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结婚登记为目的的事先约定,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财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彩礼。给付彩礼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赠与行为,若结婚登记这一目的没有实现,接受彩礼的一方有义务将彩礼返还给对方。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宫某未登记结婚,李某诉求宫某返还彩礼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宫某返还李某彩礼5万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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