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张某因家庭经营生意需要,向刘某借钱,并出具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 今借刘某(400000.00元)肆拾万元整 张某 2021年1月16日”,上面有张某的签名。当天,刘某向张某妻子王某的账户转账400000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讨,王某辩称虽然刘某向其账户转账400000元,但其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刘某无奈,遂将夫妻俩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张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刘某直接转至张某妻子王某账户。张某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刘某与王某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对于王某辩称其对转账400000元不知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郯城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某、王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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