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本律师为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沈阳A公司。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给付工资10556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一直未发工资。2022年2月16日尤东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工资8650元。2022年3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欠工资1906元。合计1055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
被告沈阳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据进行了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员的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被告自2021年7月起未支付原告工资。2022年2月6日,被告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8650元,并承诺在2022年3月31日前结清。2022年3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2022年2月、3月工资1906元。上述两张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所欠工资促成本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沈阳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合同,被告沈阳A公司理应承担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现被告沈阳A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款金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055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X拖欠工资10556元。
如果被告沈阳A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沈阳A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