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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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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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1、丁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

发布者:章坚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1,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2,现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某3,住新昌县。

原告丁某1与被告丁某2、第三人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潘XX、被告丁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第三人丁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财产至少有30万元,以实际查询为准),后变更为继承遗产31.4万元,不包括丧葬费、抚恤金,这两块另行起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丁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丁XX与吴XX育有三子,分别为原告丁某1、被告丁某2和第三人丁某3,父亲丁XX于2002年去世,被继承人生前在宁波市某号有房屋一幢,后因治疗疾病,该房屋已经出售,房款72.9万元暂由被告丁某2保管,3万现金在被告处,杭州银行有1万元也在被告处,吴XX生病期间,亲属看望的钱0.5万元也在被告处。被告丁某2仅向原告丁某1和第三人丁某3分别交付现金10万元,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尚有遗产31.4万元(不包括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被告丁某2拒绝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和第三人三方依法均等继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第三人丁某3述称,在吴XX生前其也进行了照顾,吴XX的房款、存款、现金只是由被告保管,该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综上,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XX死后在被告丁某2处的财产是否系吴XX的遗产及应当如何办理,原告和第三人均主张系遗产,由于吴XX没有留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告主张吴XX生前已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完毕,现在其处的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吴XX已无遗产。本院认为,从证人吴XX当庭所作证言证实“宁波房屋出卖款汇入被告丁某2账户,由丁某2保管”及吴XX生前分别赠予三个儿子各100000元分析可看出,吴XX并无将房款赠予被告丁某2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在被告丁某2处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吴XX所有,本案非赠予纠纷,而应为继承纠纷,鉴于吴XX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查明吴XX死亡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三人,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吴XX留有的遗产由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按法定继承处理。本院考虑到吴XX生前在杭州就医期间的照顾陪护人为被告夫妻的事实,被告夫妻在此期间也支出相应费用且与被告共同生活较长的情况,在处理本案法定继承时,对吴XX留有的剩余遗产,对于被告丁某2可适当予以多分,宜按照433的原则予以相应分割,即由原告和第三人分别各分配30%,被告分配40%。综上鉴于吴XX留有的遗产剩余部分在被告处,可由被告按照上述处理方案直接支付原告和第三人。综上,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管在被告丁某2处的吴XX剩余遗产191140.60元,其中的40%即76456.24元归被告丁某2继承,其中的30%即57342.18元归原告丁某1继承,其中的30%即57342.18元归第三人丁某3继承;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丁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丁某1、第三人丁某3;

三、驳回原告丁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章坚律师,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商业务部业务范围:一、签约和见证1、接受委托,审查和起草各种类形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