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坚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XX,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X,住四川省。
原告杜XX与被告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71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20年10月28日开始以资金周转等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分6次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30550元,后被告归还了借款23400元,经双方通过微信记录核对,截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尚有借款107150元未归还。原告已在新昌县XX镇XX村实际居住超过一年,经常居住地为新昌XX镇XX村,本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致纠纷发生。
被告岳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一组、电话录音三份,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及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0715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被告岳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辩权。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相关联,可以达到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杜XX与被告岳X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视为不定期借款,被告可以随时归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杜XX要求被告岳X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X归还原告杜XX借款107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