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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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湖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朝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2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X、被告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1670元及以此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被告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用于柏临河路景观设计和宜昌市求索众创景观工程建设,双方对混凝土的单价、质量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还约定:双方每月对账,被告应在次月2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自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向原告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发货。2016年10月28日,双方就上述两个项目对账确认,截止对账时被告欠原告货款82167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陆续支付430000元,现尚欠货款391670元,现依法诉讼。
被告湖北XX公司辩称,1、欠款金额有异议;2、双方签订的合同有两个,其中众创项目欠款金额为341820元,柏临河项目欠款42780元;3、原告出具的发票不规范,原告是向被告承包的两个项目供货,但其提供的发票没有分开出具。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原告XX公司(卖方)与被告湖北XX公司(买方)签订二份《宜昌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柏临河路景观设计和宜昌市求索众创景观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双方对预拌混凝土数量、供货时间、质量、单价等均进行了约定。该二份合同的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均约定:(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项工程浇灌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办清价款结算确认手续。(2)、价款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每月25号对账,甲方在次月20号内向乙方付清上月发生的全部混凝土货款。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亦支付了一定的货款。2016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2167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在该对账单注明:数量属实。
本案在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14600元,截止庭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4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原告举证,本院审核确认的《宜昌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二份、对账单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签订的《宜昌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其次,双方庭审中确认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4600元,截止庭审被告欠原告货款384600元,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下欠货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计息起始时间根据双方约定为最后一次对账后次月20日,即应自2016年11月21日起。虽然原告在2016年10月28日向被告发出的对账单中的金额与实际欠款存在差额7070元,但被告并不因此对其认可的金额有权利不予支付,而仅仅对其审核有差额的金额具有不支付的权利。此外,原告即使开出的发票不规范,被告亦不具有不支付货款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下欠货款384600元,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下欠货款384600元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员,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大型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现执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4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