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女,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XX,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涡阳XX,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张XX,安徽XX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皖16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XX及其辩护人孙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物证、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2016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赵XX以王X、刘XX、王XX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涡阳XX王XXXX、亳州市XX公司、亳州市XX公司、涡阳XX刘XX华丽养生坊、亳州市XX公司、涡阳XX王XX花茶店及支付宝账号。赵X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店非法销售熟地黄、炒鸡内金、制何首乌片、当归片、黄芪片等70余种药品,经营数额达254.26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赵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药材由查获单位依法处置。
赵XX上诉提出:
辩护人意见:
赵X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原判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54.2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违反药品经营管理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赵XX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原判认定赵XX犯罪数额有误,导致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对赵XX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
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药材由查获单位依法处置;
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上诉人赵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