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情况 :
原告游某与周某系被告村民,婚后于1989年生育原告游某某,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未再生育其他子女。2016年3月1日,长运公司承租冬斯港村部分土地,被告分得约615万元土地款。2016年5月,经被告党小组和组委会研究并交户主大会讨论决定独生子女不享受集体利润分红优待政策。之后,被告按每人35000元标准进行了组内分配,包括原告在内的独生子女家庭只按单份计发。原告遂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通过村规民约决定对独生女子只分配一份集体收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
建议或意见:
遭遇侵权事宜,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