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丁某2。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感情不和。2017年2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律师点评:
离婚可在经常居住地起诉,本案谢某和丁某户籍地均不属于长沙市雨花区,但双方经常居住地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且能提供证据,故能够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律师的努力及双方的配合之下,达成调解意见。
意见或建议:
离婚纠纷不一定到户籍地起诉,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