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情况:
2012年5月23日,被告刘某、蒋某夫妇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原告开发的小区第*栋*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07089元。后刘某、蒋某将房屋转卖给案外人李某,但由于刘某、蒋某与另一案外人汤某的纠纷,汤某申请法院冻结该房屋,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以“一房二卖”为由起诉长沙某置业公司,要求赔偿,法院支持其诉求。为此导致长沙某置业公司损失,长沙某置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起诉刘某、蒋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刘某、蒋某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点评:
因被告刘某、蒋某违约,本案法院最终支持了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求,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刘某、蒋某赔偿原告的损失。
建议或意见:
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