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汨罗市XX公司、被上诉人汨罗市XX公司破产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62元,不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