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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益|时间:2020年06月30日|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汨民初字第35号 原告A,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教师,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职工,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30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疑,怀疑原告怀孕的胎儿不是他的,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只是一味吵闹,在被告签有打胎协议的前提下,原告将胎儿打掉,事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侮辱、毁谤,甚至XX相向,原、被告分居已有大半年的时间,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A未到庭答辩,但在庭审后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依据原告的举证以及当庭陈述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国庆节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元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2月30日双方自愿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原告怀孕被告怀疑胎儿不是自己的引发矛盾,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虽然确立恋爱关系时间不是很长,但是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加之双方彼此不太信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双方均无大的过错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加强对彼此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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