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益|时间:2020年06月30日|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被告C、被告D、被告E、被告F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汨民初字第1790号 原告A,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A,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A,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A,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被告C、被告D、被告E、被告F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准备通过诉讼外的其他途径与上述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置,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被告C、被告D、被告E、被告F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