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益律师网

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

IP属地:湖南

何益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86060614点击查看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益|时间:2020年06月30日|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汨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A,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古历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AA,2010年9月16日在汨罗市民政部门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缺乏交流,被告的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在交友软件陌陌上相识一名女孩身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A辩称,1、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在被告姑妈介绍前两人就已相识;3、被告所述不属实,没有在陌陌上认识女孩的这回事, 依据原告的举证以及当庭陈述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9年上半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AA,2010年9月16日双方自愿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性格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明、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虽然确立恋爱关系时间不是很长,但是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双方均无大的过错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加强对彼此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全站访问量

    53026

  • 昨日访问量

    4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何益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