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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益|时间:2020年06月30日|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汨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A,女,1983年06月01日生,汉族,汨罗市人,农民,住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A,系汨罗市XX工作人员 被告A,男,1975年05月29日生,汉族,汨罗市人,农民,住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A,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09月25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婚前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因为被告个性较强,双方缺少沟通所致,只要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视其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与被告黄某某不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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