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 执业资质:1320820**********

  • 执业机构:江苏君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同居期间男方支持女方开店的支出,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1203人看过


同居期间男方支持女方开店的支出,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张强(化名)和李玲(化名)自2015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10月,李玲想要开一家干洗店,张强表示支持。经过选址、租房、购买设备等工作,2016年12月,干洗店开业。干洗店大部分的费用由李玲投资;但张强亦为李玲支付了包括设备、家具在内的费用约10万元。干洗店开业后,张强辞去了工作,到店里帮助李玲经营。双方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包括吃喝、水电煤气、购买双方衣物、孝敬老人、人情往来等大部分均是由李玲支付;张强基本上都在店里帮忙,没有领取过工资,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干洗店的营业收入归李玲。

双方于2018年10月分手,张强向李宁主张在恋爱期间,给李玲的大约20万元钱,李玲拒绝。张强先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后考虑案由问题撤诉。又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费用。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张强和李玲的账户转账记录,计算双方互有资金的转账,相抵扣计算后,认定张强向李玲支付的费用为6万元,遂判决李玲返还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均提起上诉。张强认为,返还的费用太少。李玲认为自己不应该返还任何费用,因为张强给自己的任何费用,都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资金往来系双方同居期间,基于恋爱关系,张强向李玲自愿支付的款项,并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李玲所得并非不当得利,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现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张强向李玲索要曾支付的资金,案由应属于返还财产纠纷。

关于李玲应否返还张强向其支付或为其垫付的款项。本案所涉资金发生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李玲投资设立干洗店,两人共同从事干洗店的管理经营。在生活经营期间,张强基于双方长期稳定的恋人关系,其无偿在干洗店工作,并向干洗店投入了部分资金,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这些均是其为实现将来两人长期共同生活这一目的而进行的利益给付。同时,从张强举证的付款看,大部分超出了两人日常生活开支的范围,而是为李玲经营的干洗店等所付,亦可印证其是为两人顺利经营、积聚财富的目的,并非赠与。现两人分手,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李玲受领张强的给付所获得的利益已欠缺约定和法定的基础,故对于张强的付款,李玲应相应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虽然张强列举了127笔资金往来,从现有证据看,经结算李玲受领张强付款金额为10万元元,但因张强吃住在李玲家,且其亦认可两人生活的日常花销均是李玲支付,同时,两人的恋人关系和共同生活经营的事实,不可能像合伙人一样要求每笔资金均明确清晰、证据充分,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有证据的经济往来相抵计算李玲返还的数额方式不当,但与李玲为张强支付的日用等款项无法精确计算一样,张强支付给李玲或为其垫付的款项亦无法苛求笔笔金额均在卷佐证,故本院对于李玲应返还的资金,考虑双方同居共同生活近三年、张强为干洗店提供劳务并存在资金投入、李玲负责张强的日常生活开支等事实,本院虽不赞同一审法院对李玲返还资金的计算方式,但认为一审判决的6元的数额是恰当的,予以维持。至于张强主张的李玲应返还其全部的付款缺乏法律依据,亦与情理相悖,而李玲认为张强所付资金均为基于恋人关系的赠与,亦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二人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