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张某是一家大型餐饮连锁店的员工,私下与他人经营了一家饭店店。张某经营便饭店的情况被餐饮连锁店发现后,餐饮连锁店将张某开除。餐饮连锁店的理由很简单,认为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餐饮连锁店称,张某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制度及管理规定,经营饭店,属于从事与餐饮连锁店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损害了餐饮连锁店的利益,餐饮连锁店依据劳动合同、公司制度和劳动管理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认为餐饮连锁店开除自己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要求餐饮连锁店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在劳动合同中和餐饮连锁店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于其他任何单位或从事与餐饮连锁店相同或类似有竞争的业务;同时张某亦在《承诺书》中明确本人及亲属未在餐饮连锁店的供应商、业务单位或竞争对手处任职、兼职或提供义务服务。而根据餐饮连锁店的《规章制度》规定,违反《承诺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餐饮连锁店依此解除和张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餐饮连锁店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律师提示:
本案中餐饮连锁店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依据就是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章制度。餐饮连锁店在劳动合同中和员工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期内从事与餐饮连锁店有竞争的业务;同时张某亦在《承诺书》中明确了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行为。餐饮连锁店该规则制度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张某违反《规章制度》和《承诺书》的行为,餐饮连锁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赔偿金请求。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公示、程度合法以及必须公示等;劳动者应当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即劳动者的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会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性进行适度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