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某日,李某沿本市某路段人行道正常行走,一棵树木忽然倒下,砸中李某,致李某倒地昏厥。李某被同行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爆裂性骨折、胸部脊髓损伤。李某治疗出院后,对于上述意外之灾除了愤慨之外,对如何维权也十分困惑。后在通过多方咨询以及律师的解答下,李某了解到,树木之所以倾倒,是因为周某在店铺装修时,对树木花坛进行了挖掘,并且该道路两侧的树木所有人是市园林局,李某决定对砸中他的树木所有人、管理人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身体遭受侵害的,有权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构成伤残的可主张残疾赔偿金,但因李某治疗出院时间不久,暂时不可做司法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以及相关营养、护理、误工期限;因此,李某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市园林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补费;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再主张。
法院判决
该案由淮安市清江浦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庭审中查明,作为树木所有人的园林局,将树木的管理养护工作,委托给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院依职权追加了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查明并认定,周某的挖掘行为是树木倾倒的直接原因,而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该院认定树木破坏者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树木的管理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都未上诉,表明各方对人民法院这一判决的认可。
主要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