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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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后,出借人怎么办?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31人看过


2018年2月1日、2月26日,朱某某(已去世)分别向樊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13000元。樊某提供的两张借条显示:“借到樊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30000元。2018年2月1日号朱某某。”“借到樊某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正¥13000元。2018年二26日某某”。2018年6月份,朱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去世,其生前留有遗产。

樊某持借条向朱某某的家人主张还款。但遭到拒绝。樊某遂将朱某某妻子周某,以及朱某某的子女,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某的父亲,朱某4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审理中,对条据上“朱某某”签名字迹是否是朱某某本人签名,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以条据为检材,以朱某某在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被搬迁人:“某某”签名字迹、农户拆迁补偿花名册中“朱某某”签名字迹为样本进行了司法笔迹鉴定,鉴定意见:“2018年2月1日号”的“借到”条据中“某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2018年二月26日”的“借到”条据中“某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被告朱某某的妻子周某支付了鉴定费4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2018年2月份,5名被告的亲属某某先后两次向原告共借款43000元,业经查实,朱某某应予以归还。现某某已故、留有遗产,被告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作为朱占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朱占国遗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被告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亦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故被告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应在继承朱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朱某某欠款的义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不明,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占用期间利息,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期间借款利息,确定按年利率6%计算。因此判决:被告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在继承朱某某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樊某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以4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鉴定费4560元,由被告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负担。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负担。

一审判决后,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所提借据内容不真实,并非朱某某书写的上诉理由,经查,2018年2月1日、2月26日,朱某某分别向原告樊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13000元,并书写相对应的条据。经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对前述条据依法委托鉴定,鉴定结果证实条据中“朱某某”确系其本人书写,至于条据内容的真实性,作为签字人,应由朱某某本人负责。条据上落款日期,被上诉人樊某已经自认系其书写,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无进行再次鉴定的必要。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所提一审认定涉案条据上“朱某某”签名字迹系其本人书写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申请,以朱某某在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被搬迁人“朱某某”签名字迹、农户拆迁补偿花名册中“朱某某”签名字迹为样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认定。上诉人虽不认可前述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花名册中“朱某某”签名字迹系其本人书写,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规则,综合鉴定结果,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并无不当。因此,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由上诉人周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负担。

律师提示:

借款人死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借款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借款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此外,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借款人死亡后确无遗产的,其继承人也不承担还款责任,继承人只在自己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借款人生前所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如借款人的继承人不认可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予以辨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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