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给孙子,前过户老人死亡,孙子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的房屋被拆迁,获得了淮安市A小区的安置房屋一套。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与二人的孙子小张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将该房屋赠与给小张。有李某的哥哥老李以及张某和李某的大女儿张甲作为见证人签字。由于A小区的房屋一直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后张某和李某分别于2011年、2017年去世。之后,A小区的房屋具备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但张某和李某的女儿张甲、张乙、张丙均不同意小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小张在律师代理下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张乙、张丙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确认赠与协议真实有效,但是本案赠与人直到去世也未撤销赠与,因此小张可以因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令张甲、张乙、张丙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观点:
根据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虽然情况比较特殊,即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在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之前去世了。但是只要审查赠与人是否曾在撤销的行为即可,与是否去世之间没有必然的矛盾。只要赠与人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则赠与协议就存在履行的基础。但在操作中,由于赠与人去世,办理产权的登记就需要赠与人的继承人的配合,而该诉讼请求也有合同规则的依据,即合同附随义务原理。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